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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管辖如何确定法院

2020年12月21日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http://www.xsajlslxg.com/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核心内容: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下面由为您介绍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感谢您的关注。


  某地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另一法院辖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经法院查证其所称地址并不存在。对此,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其异议显无正当理由,且无证据支持,显系拖延诉讼,滥用权利,故不必要作出裁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异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应当作出相应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问题是评价民诉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从立法原意来看,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为了充分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与管辖异议权相对应的,是法院就该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对异议权人所提出的;受案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受理案件的法院负有应当作出异议成立与否的裁定之法定义务,而不论其异议是否有理;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由上级法院对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作出审查,以最终确定其有无。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这是由管辖权异议的性质决定的。理由有三:其一,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项程序性救济制度,其救济效果发生时案件仍处于程序审查阶段,尚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只限于形式审查。其二,这种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而管辖权问题在我国纯粹是一个程序问题,因此对这个问题的审查应当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能够在形式上确定管辖权为限。其三,如果对管辖权的审查渗入了实体审查的因素,则属于诉讼程序的非法超越,案件因此而提前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这显然违背了审判的基本原理。由此在司法实务中,只要权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应当作出相应裁定,而不能视理由是否充分而定。


  当然,有权利行使就有权利滥用的可能,民事管辖异议权也不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无端地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进程的权利滥用行为屡见不鲜。笔者认为,规制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滥用诉讼权利的侵权赔偿制度,二是设立程序性处罚制度。前者主张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原理来防止权利滥用,其损害赔偿包括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等。程序性处罚包括认定滥用诉讼权利行为无效、当事人费用承担制度以及罚款等。法国民事诉讼法第88条就有类似规定,;因提出管辖权可能引起的费用,由在管辖权问题上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如败诉方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对其还得科处100法郎至10000法郎之民事罚款,且不影响可能对其请求的损害赔偿。;


  因此,从维护程序公正,保障诉讼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民事诉讼法应补充并完善有关规定,而不是采取对当事人权利直接进行剥夺的方式。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管辖如何确定法院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进行海难救助,各国通常都设置了海难救助费用;因为总是在海上进行货物运输的话,难免会发生意外,设置海难救助费用,大家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功力都会积极进行救助。一旦因为海难救助费用发生纠纷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管辖如何确定法院。




  一、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管辖如何确定法院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者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当局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三、海难行政强制救助报酬的计算及分配


  1、救助费用的计算


  确定救助费用应根据实施救助的实际支出为准,在救助双方未对救助费用计算达成合意时,可以选择专门的海事评估鉴定机构对救助费用进行评估。


  2、鼓励海难救助原则


  鼓励海难救助被称为确定救助报酬的;首要准则;,在海难行政强制救助中也应适用。在救助价值低于救助费用的情况下,应在实际产生的救助费用范围内,确定船方或其他救助受益人的补偿义务,以减少救助方损失,达到鼓励救助的目的。


  综上,海难救助费用的管辖法院还是遵照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由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者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管辖如何确定法院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