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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如何管辖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怎么认定的

2020年8月31日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http://www.xsajlslxg.com/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如何管辖刑事案件?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都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主要是指本条第二款和本法第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


  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检察院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除上述所列四种罪以外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任何人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5、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样规定,一是使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更加具体明确,把犯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其中;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指的是个案,而且是公安机关不便立案侦查,由检察院侦查更为适宜的个别案件,二是要经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三款是关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自诉案件,是指本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三类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本款规定,对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怎么认定的

  根据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