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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在全国法院首次试行“微信庭审”,利用微信办案群进行庭审询问

2017年1月21日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http://www.xsajlslxg.com/

  据媒体报道,12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首次试行“微信庭审”,利用微信办案群进行庭审询问。报道称,郑州中院还将探索从“互联网+审判”到“互联网+立案+送达+审判+执行+服务+管理”的工作新模式。

  这则消息立即引发社会热议,法律圈内对这种庭审形式的创新更是褒贬不一。

  今年以来,“互联网+”这一概念被广泛应用到各个行业。如报道所言,借助“微信庭审”方便了当事人,减轻了法官开庭的负担,看上去似乎有其合理性。但是,“微信庭审”的创新之举,至少在两方面是存疑的。

  其一,“微信庭审”在程序上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诉讼的公平公正除了需要法官居中对争端的实体内容做出裁断,同样高度依赖审判的各个环节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即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将承担因程序瑕疵导致的不利后果。

  通观我国的诉讼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尽管对电子证据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托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作为审判程序的载体,尚无法律的规定和授权。虽然我国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形式,但“微信庭审”是否等同于书面审理,法律上同样未予明确。

  如此,“微信庭审”虽然看起来很美,但在程序法上是处于“裸奔”状态的。更进一步讲,参加庭审、退庭如同“拉人入群”“退群”这般随意,是否有损于程序正义

  其二,将“微信庭审”作为一项拥抱“互联网+”的制度创新,是否符合司法审判的基本规律或当下司法改革的大方向

  众所周知,如同医生看病,司法同样强调“亲历性”,这要求法官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直接听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和质辩,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也在于司法人员能否真正做到“亲历”“亲为”。

  “微信庭审”看似法官与当事人直接对话,但依托的却是电脑和手机。当事人何种语速、何种表情都被“屏蔽”掉,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更是难以判断。

  食物再怎么精细、进化,中国人的筷子也仍是“两根棍子”。改革需要创新精神,但一些基本规律不可违背。对司法这样有着自身独特规律的事物,一味拥抱“互联网+”未必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