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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兼并的形式有哪些
公司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无效之诉制度。我国关于合并行为的规范及我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
证券法第85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由此可见,在我国,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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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杠杆并购为特征的第四次并购浪潮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第四次并购浪潮的显著特点是以融资并购为主,规模巨大,数量繁多。1980-1988年间企业并购总数达到20000起,1985年达到顶峰。多元化的相关产品间的“战略驱动”并购取代了“混合并购”,不再像第三次并购浪潮那样进行单纯的无相关产品的并购。此次并购的特征是:企业并购以融资并购为主,交易规模空前;并购企业范围扩展到国外企业;出现了小企业并购大企业的现象;金融界为并购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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