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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理自诉案件有何特点?

2023年1月18日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http://www.xsajlslxg.com/

 宋律师,厦门经济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所以,第二百三十条,对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它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项适用,而对于该条的第项并不适用。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起诉,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因为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样检察院才能向法院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检察院再次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起诉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检察院在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法院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合理”、“合法”占用法院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法院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法院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决定将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全部卷宗和案件材料退给人民检察院以后,开始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从和的规定看,两者存在明显冲突。从此类案件在检、法两家的流程看,的规定比较符合此类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而的规定即不符合实际,又与关于普通程序公诉案件审限的规定相矛盾,实践中也无法操作。案件尚未移送至人民法院,怎能开始计算人民法院的审限呢所以中关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审限起算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公诉案件。需要对简易程序转入普通案件的刑事公诉案件审限起算时间另行作出规定,以完善和弥补关于审限起算时间规定的不足。笔者认为,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刑事案件的审限,应当从人民检察院将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之日起计算。这样解释,即能保证的规定符合实际,又与的规定相衔接。更重要的是这样解释正好与关于审限的规定相符合、相一致。





审理自诉案件有何特点?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犯罪性质一般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在审判程序上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是: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不再进行判决。但根据刑诉法172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不适用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条件是: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事实,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比如一个犯罪行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独立向法院起诉;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者有权只对其中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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