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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审查规则是怎样的?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如何处理

2020年12月19日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http://www.xsajlslxg.com/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证据规则审查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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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甚至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因此,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案件当事人想要提供证据,那么,其证据是需要经过审查的,才能确定是否有效。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审查有一定的规则,下面将民事证据规则审查规则的具体内容,分享与大家。

民事证据规则审查规则

一、可以直接确认效力的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下列证据可以直接确认其效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优势证据规则

《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据此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被界定为“明显优势”。法院根据“明显优势”来判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出的相互矛盾的证据,这一裁判准则即为“优势证据规则”。

优势证据规则又称为“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规则”。即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

三、补强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法律之所以设立证据补强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判断错误。因此,该规则对于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均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补强证据规则,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上述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官不能直接确认其效力。

其次是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举证指明了方向,根据举证分配规则,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只举出上述证据是不行的,还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以上两种以上的证据,能不能确认其效力呢我认为,只要能够相互佐证,排除疑点,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是能够认定的。

四、不同证据效力认定的规则

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五、无效证据排除规则

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民事诉讼,有效的证据可以在其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证据有效性的审查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法律对于证据的审查,一般都是通过民事证据规则审查规则进行判断,继而确定的。所以在提交证据时,可以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说不定对案件的处理会有很大的作用。

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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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由于政治或经济上的困难无法获得案件审判所需要的必要证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来请求法院的帮助。由于国家法律的严谨性,证据调查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请。那么证据调查如何处理接下来由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一、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当事人如何办理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手续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证明的事实;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三、法院对调取证据申请书的处理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权得到充分实现,法院应依法对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作出如下处理:

1、法院应对申请书进行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即法院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答复。这里的“一般期限”应与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立案期限一致,即法院自收到调取证据申请书之1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调取证据的决定。

2、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及时决定调取。若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基本符合调取证据条件,只是某个条件没有达到要求或存在其它缺陷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法院应及时决定调取;如果当事人拒绝补正或逾期不补正,法院应决定不调取证据。

3、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向其告知法院不予调取证据的决定。这种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即法院应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其中还必须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包括当事人调取证据申请不符合调取条件,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等情形。

4、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时,当事人可依法向受诉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在收到法院不予调取证据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诉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则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5、当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时,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相应证据,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原因。

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应严格依据上述规范及其它规定对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作出及时的处理,不可久拖不决,最终妨碍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有关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如何处理的全部有关内容。通过文章的叙述,相信大家已经对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条件,所需要走的法律程序有了一定了解。为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以及法院的公正判决,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把自己能力不足以获取的,但是对案件审理和判决有帮助的事实证据陈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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