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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贪污犯罪的既遂标准

2020年12月17日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http://www.xsajlslxg.com/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贪污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在贪污罪的立案与及量刑的方面,主要需要注意的是哪些方面的内容呢贪污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文将会详细分析贪污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

  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资金的财产。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职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务无关的方便条件。例如,会计利用与出纳一起工作的便利,趁机配制了出纳所管的保险柜的钥匙,将保险柜中的现金盗走,就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的行为,而是属于盗窃行为。

  其次,贪污的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主要表现为应上交而隐瞒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入帐,擅自赠与他人或非法转卖等。所谓窃取,又称监守自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至于其他手段,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在少数几个领导人之中私分公款、公物。

  此外,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93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与政协机关,由于其执政党地位与参政地位,一般也将其视为国家机关,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犯罪的既遂标准

  贪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群众性自治组织中担任公职的人员,这些人员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如果要对贪污犯罪进行量刑的,那么

贪污犯罪的既遂标准

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贪污犯罪的既遂标准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五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五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二、贪污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3、主体要件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人: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这里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里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贪污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一般也不以贪污罪论处,而给以党纪、政纪处分。根据本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而且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构成贪污罪。

  三、新刑法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贪污犯罪的既遂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贪污犯罪的既遂标准是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