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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内容

2020年12月19日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http://www.xsajlslxg.com/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情节比较轻微,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所以一般的应该为2年。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内容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


  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以后,指定审判员书面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


  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证据种类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第15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且各种材料齐全,同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于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对于因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第15条第至第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特别关注:


  1、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


  2、对于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审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3、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三、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几个阶段。


  开庭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和地点、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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