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诉讼中的代理人权利有哪些 婚外情调查取证要注意什么

2020年8月31日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http://www.xsajlslxg.com/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诉讼中的代理人权利有哪些

泗洪县律师 老城区律师 松山湖律师 澄海区律师 尚志市律师 阳西县律师 永吉县律师

一般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若要委托律师来打官司的话,则此时的律师是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的,但在刑事诉讼中,则委托来打官司的律师一般称之为辩护人。不同身份的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不同,那一般诉讼中的代理人都有哪些权利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中的代理人权利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谁有资格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两大类。

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愿意承担监护并经有关组织和单位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也可以成为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若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事诉讼中,不是人人都可以作为案件的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能够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做出了严格的要求,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话,那么就不能担任案件的代理人。当然作为诉讼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婚外情调查取证要注意什么

一、婚外情调查取证要注意什么

1、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还有,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2、自家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3、异地“捉奸”可求助“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4、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5、重婚罪难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

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有位业余“女侦探”自称花了四年的时间,走街串巷、上山下乡,最终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实。为了拍“奸夫淫妇”以及他们的“全家福”,她背着相机昼出夜伏数月,却始终一无所获,取证屡屡碰壁。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业主的隐私,守口如瓶。邻居也不想管闲事,怕惹事生非。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取证难,由当事人自诉、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几年厦门法院系统处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6、捉奸在床难证同居关系

当夫妻因一方发生“婚外情”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不忠”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沪、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种名目的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但是,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二、婚外情如何取证

婚外情一般都具有隐秘性,要收集相关证据,一方面是取证异常困难,另一方面是如果证明尺度太大,又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法院不予采取。

1、信件。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也可以调取当事人通话清单,证明对方经常与某个电话号码有密集联系。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关于婚外情话题的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

2、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3、认错书或悔过书。这主要是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

4、物证。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开放记录可以用来证明婚外情,但问题是怎么调取这份证据现实中很多宾馆对入住宾客严格履行保密承诺不轻易对外配合取证。建议方法有两种,一是发动群众力量,反复坚决的要求宾馆开具证明,必要时刻报警协助。二是申请法院取证。

5、视听资料。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在对方默认自己婚外情时,及时进行录音,录音要提及对方姓名,婚外情过程等要点,无过错方要抓住机会对方沉默的时间不断重复主要事实,对方不承认也没关系,关键是想好自己怎么说,说什么事情,避免言语拖沓,杂乱无误。

6、证人证言。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

婚外情也就是我们说的出轨、有外遇,但这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其实还是有一定的差异,实践中就不能直接将他们画上等号。除非是有其他的证据,可以充分的表明婚外情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不然的话即使夫妻因此离婚,但最终也无过错方也无法要求过错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