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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是什么意思?

2020年8月25日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http://www.xsajlslxg.com/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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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证据,但是有的时候想要自行取证会面临很多的阻力,这个时候就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帮忙去整。下面的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法院调查取证相关事宜有所帮助。

一、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

因存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法院审核后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为当事人当事人调查证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部分是对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细化,在明确“谁主张谁举证”下的一个补充,人民法院仅仅在特定条件下,依照一定的程序承担有限的补充。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证据是普通公民不能接触到或者涉及秘密的如果不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法院是无法在全面审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当事人将矛盾转移到国家司法机关,虽然法院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中立的地位,但法院的根本职责是定纷止争,所以其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那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如果在不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原因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径行做出判决,显然对于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

针对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法院需要进行审理,如果符合上述的条件,法院就会调取证据,但如果不符合,根据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其他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样举证不能的还是需要当事人承担的。

二、法院调查证据的条件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和条件如上所述。在各种诉讼中如果遇到取证困难的情况,可以仔细对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旦符合申请法律调查取证的条件,就可以像诉讼法院申请,要求法院调查取证,减少取证过程中的阻力,提高胜诉的可能性,也可以减少诉讼过程中需要办理的事项,集中精力进行诉讼的其他事项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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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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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在民事诉讼的庭审现场是有很多规则的,但是其实对证人的证词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词是不能有传闻证据的,因为传闻证据会干扰法官的断案,但是仍然会有例外,究竟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是什么意思下文为您进行解答。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

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

一是废除传闻证据规则,像大陆法系一样采纳一切传闻。

二是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

三是排除传闻证据,加一些例外的规定。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

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所作的解释是:

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

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

二是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可以设置各种限制。”当时,按照判例法的规定,法官可以在特别情形下以“必要性”和“可靠性”为准则采纳传闻证据。随着法官采纳的例外越来越多,传闻证据规则变得越来越庞杂。据 威格穆尔曾经收集各种各样的传闻证据一千多页,温史登法官惊叹:“在可采的传闻证据之海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已是一个孤单的岛屿。”后来,人们就对这些例外规定进行概括、整理,以制定法的形式将它们固定下来。因此,完整的传闻证据规则不仅包括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性规定,还包括诸多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是指在开庭审理时作证的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是一个人有意作出的用以替代口头或者书面语言表达的非语言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应予以排除。原因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怀疑和担忧:首先无法对传闻证据中的原始证人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难以担保所反映出的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真实程度;而且法官也不能从陈述者陈述内容时的态度、表情和动作等方面对陈述的真实进行审查,以获得正确、可靠的心证。尽管传闻证据缺乏可信度,但按照一般的经验法则,传闻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有其价值所在。因此英美证据法规定了较为系统的传闻证据例外情形,例外情形的两个基本条件是:

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证”,即传闻证据从多方面的情况来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反询问,也不致造成损害当事人的后果;

具有“必要性”,即在客观上存在着必须对原始证人进行反询问的情形,因而不得不使用传闻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4条对陈述者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列举了五种情形:

先前证词,即在同一诉讼或其他诉讼过程中在另外的听证中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词,或在同一诉讼或其他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要求的作证中作为证人提供的证明;

临终陈述,指陈述者在相信死神临近时所作的有关造成自己死亡的原因或情况的陈述;

对己不利的陈述;

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其他例外。

以上例外情形,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可作参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的产生,就是因为在社会上很多场合都有一定的规则,所以在法庭上也会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大家需要了解这些规章制度,并且严格遵守。此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也是有限制的,因为如果对某些传闻证据没有进行规定,有些事实就很难得到证明,法庭的审判就不能正常的进行下去。并且,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是可以设置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