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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二胎可以起诉离婚吗

2018年4月19日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http://www.xsajlslxg.com/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成海,曾用名余承慧、余承惠,男,1976年4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水市,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存权,系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健嫦,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一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成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成海及其辩护人刘存权、黄健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1月23日凌晨零时许,身为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保安队长的被告人余成海及其他保安员在该酒店三楼歌舞厅的不同岗位值班,当时舞厅正在进行歌舞表演。此时,坐在歌舞厅大厅V6号卡座的客人,即被害人税某平、银某、唐某峰等人,到舞池骚扰女歌手和舞女,被告人余成海及其他在歌舞厅内值班的保安周兴豹、于晓平、崔长军(均已判刑)等人见状上前制止,并和税某平等人发生争吵拉扯。期间,税某平等人用歌舞厅的喷烟机、酒瓶、酒杯殴打被告人余成海等人,将余成海和周兴豹的头部打伤。被告人余成海和周兴豹、于晓平、崔长军以及稍后从歌舞厅外面进来的李治、仝中堂、王勇(均已判刑)等人则用镀锌水管殴打税某平等人。将税某平、银某、唐某峰打伤,税某平等人遂往歌舞厅外面逃跑,被告人余成海等人持水管追赶。在通往楼梯的正门处将税某平打倒在地,接着被告人余成海等人又下到楼下停车场追打其他参与滋事客人未果。被告人余成海等人返回时在酒店大堂见到银某,又围上去用铁水管殴打,后被制止。被害人税某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税某平系被他人打击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和脾破裂死亡,被害人银某和唐某峰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银某、唐某峰的陈述,同案人周兴豹、崔长军、于晓平、李冶、仝中堂、王勇的供述,证人范某江、李某、马某悦、张某燕、吴某雄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余成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成海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成海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被告人余成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其在舞池上并没有制止任何人就被人击打受伤。2.其在舞池没有持水管殴打对方,其看见其他保安在殴打被害人,其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被告人余成海的二辩护人提出意见如下:1.本案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后果,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余成海并非本案的主犯,不能单纯以余成海任保安队长的身份推定其起主要作用。3.被告人余成海等人在事发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只是超过必要的限度。4.被告人余成海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委托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5.被告人余成海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6.被告人余成海既是本案的被告人又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告人余成海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综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应根据本案事实判处被告人余成海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3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税某平、银某、唐某峰等人在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舞厅娱乐时,走到舞池中对正进行歌舞表演的女歌手和舞女进行骚扰,时任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保安队长的被告人余成海及其他不同岗位值班的保安员周兴豹、于晓平、崔长军(均已判刑)等人见状上前制止,并和税某平等人发生争执。期间,税某平等人用歌舞厅的喷烟机、酒瓶、酒杯殴打被告人余成海、周兴豹等人,将余成海和周兴豹的头部打伤。被告人余成海和周兴豹、于晓平、崔长军以及稍后从歌舞厅外面进来的酒店保安李治、仝中堂、王勇(均已判刑)等人则用镀锌水管殴打税某平等人并将被害人税某平、银某、唐某峰打伤,被害人税某平等人遂往歌舞厅外面逃跑,被告人余成海、周兴豹、于晓平、崔长军、李治、仝中堂、王勇追出歌舞厅,在通往楼梯的正门处追上并持铁水管殴打被害人税某平和银某,将二人打倒在地,其中余成海、周兴豹、于晓平、崔长军殴打了被害人税某平。接着被告人余成海和周兴豹、于晓平、崔长军、李治、仝中堂、王勇等人又走到楼下停车场追打其他参与滋事的客人未果。被告人余成海和周兴豹、于晓平、崔长军、李治、仝中堂、王勇等人返回时在酒店大堂见到被害人银某,又围上去持铁水管欲殴打银某,后被制止。被害人税某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税某平系被他人打击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和脾破裂死亡,被害人银某和唐某峰的损伤程度达轻伤。另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余成海的家属与被害人税某平的亲属税某元、李某凤就税某平被害一事达成谅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赔偿人民币60,000元给被害人税某平的亲属,被害人税某平的亲属对被告人余成海表示谅解,不再对被告人余成海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建议对被告人余成海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税某平的亲属已经收取赔偿款6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人员指纹卡证实江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根据群众举报于2014年4月9日将被告人余成海抓获归案的情况。2.基本情况登记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复印件)、特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特大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证实本案案发时侦查机关受案、立案、破案的情况,以及被告人余成海归案时的个人基本情况。3.身份材料证实,名为“余成海”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公民身份号码为42098319760406xxxx,住址为湖北省广水市;由广水市公安局签发,有效期限为2007年10月26日至2027年10月26日。名为“余承慧”的一代身份证复印件,公民身份号码为42108319780425xxxx,住址为湖北省洪湖市,洪湖市公安局签发,签发时间为1999年11月11日,有效期限10年。上述两复印件均经过被告人余成海签名确认。4.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杨寨派出所出具的《补入遗漏人员户口申报审批表》复印件、入户申请书复印件、余店村治保会证明复印件以及广水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定位表》证实,2007年10月10日余成海在出生地派出所以长期在外户口未上为由,以“余成海”的名字申请补录户口。5.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局新堤派出所出具的“余承慧“《城镇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证实余承慧于1999年11月9日在该派出所入户的事实。6.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的(2003)江中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0日作出的(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的(200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周兴豹、于晓平、仝中堂、李冶、王勇、崔长军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年、三年、三年、二年、十三年,判决依法认定余承慧(即余成海)作为保安队长持械参与打斗的事实。7.被告人余成海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的《谅解书》、《收条》、《被害人家庭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的妻子向某英与被害人税某平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支付赔偿款60,000元给被害人税某平的近亲属,取得被害人税某平的近亲属谅解。(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江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的江公(刑)勘(2002)1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江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于2002年11月23日1时35分至3时50分对江门市大红鹰酒店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取镀锌水管等物品。在歌舞厅部分卡座前的地上、卡座到歌舞厅的通道上、一张凳子上、卡座的围栏、卡坐沙发、卫生间里面一个黑色垃圾袋上、通往酒店大堂的玻璃门上等处有不同形状的血迹多处,血迹成趟滴状、滴状、流柱状、甩溅状等。在K23号房门外的消防箱内发现2支镀锌水管;在SHOW吧飞镖间内的消防箱内发现1支镀锌水管;在酒楼五、六楼之间通道外的天台上的一台电子游戏机外壳上竖靠着1支镀锌水管,4楼桑拿房房门的墙前有6支镀锌水管,其中5支上有血迹。勘查后,提取镀锌水管10支;灰色领带1条;白色沾有血迹毛巾1条,歌舞厅内的烟雾器2台。制作现场照片、现场图一套,录像60分钟。(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4月9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余成海位于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的住房搜查及对搜获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在卧室床底下一蓝色布袋中搜获如下物品:“余承慧”的教练证书、肖敏(余成海前女友)的身份证、“余承惠”在国际李小龙特种功夫培训总部培训的结业证书、“余成海”及“余承慧”的献血证各一个、“余承慧”签名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余承慧”湖南省武术师资格证书、“余承慧”蓬江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结业证书、“余承慧”洪湖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余承慧”身份证(42108319780425xxxx)、彩色照片36张,以上物品均在其房间床底下一蓝色布袋中搜获,该布袋是侦查机关根据余成海妻子向某英在接受询问时反映的情况,在其家中查获,向某英称这个布袋里的东西是其丈夫余成海的。经被告人余成海辨认上述扣押物品是其本人所有。(四)鉴定意见1.江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江公刑技(法)鉴字(2002)第15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银某的损伤广泛分布于头部、背部及下肢,擦伤、挫裂创、中空性皮下出血共有21处多,应系他人所为。根据头部挫裂创呈条形,周边伴有挫伤带的特点分析,符合被棍棒工具打击形成的损伤特征。被害人银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2.江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江公刑技(法)鉴字(2002)第15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唐某峰的损伤位于枕顶部,应系他人所为。根据挫裂伤创呈条形,周边伴有挫伤带的特点分析,符合被棍棒类工具打击形成的损伤特征。被害人唐某峰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其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头枕顶部软组织挫裂创,下唇软组织挫裂创。3.江门市公安局出具江公刑技(法)鉴字(2002)第14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税某平上身外着灰色西装,死者损伤广泛分布于头部和胸、腹、背部,擦伤、中空性皮下出血、挫裂创、挫伤、表皮缺失等共计19处,死者自身难以形成,应系他人所为。致命伤系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和脾破裂。根据多处挫伤的形态具有“条形中空”的特点,且多处擦伤呈弧形,符合圆柱形棍棒类工具打击形成的损伤特征;左髂前上棘上方的挫伤呈片状,体内则脾破裂,即损伤具有外轻内重的特点,符合拳脚等钝性物体打击形成的损伤特征。结论:死者税某平系因被他人打击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和脾破裂死亡。(五)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余某涛、余某祖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余成海曾用名余承慧,出生于广水市,因父母离异,余跟随其母居住,直至2007年,余成海回家乡办理过入户登记。2.证人向某英(被告人余成海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其与余成海是2005年7月在西藏拉萨相识,两人于2008年4月30日在成都市温江区登记结婚,婚后一直生活在西藏。2013年七八月份,余成海曾醉酒后说他在广东江门一家娱乐场所打架打死人后逃跑到了拉萨。余成海平时不跟家人联系,也不让其跟他们家人联系。后来其与余成海的妹妹余某梅联系上,但到了2009年余成海将余某梅的电话和QQ从其手机、电脑中删除。3.证人范某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事发当日大红鹰酒店的客人。2002年11月22日其与税某平、银某、唐某峰等人在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歌舞厅的V6号卡座饮酒。至23日凌晨零时许,见到和其一起饮酒的银某和歌舞厅的一名保安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其上前去帮助银某时,头部和身上被人用铁水管打,于是其赶紧跑到楼下去。在大红鹰大堂门口见到有几个保安在打银某和保护银某的酒店管理人员。后因害怕保安追赶,其从莲平路跑开了。经其辨认,辨认出余承慧、仝中堂是参与殴打其与银某、唐某峰的保安;辨认出被告人余成海是当日对其实施殴打的保安。4.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案发当日大红鹰酒店的客人。其于2002年11月22日晚上和税某平、银某、唐某峰、范某江等人在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歌舞厅V6号卡座饮酒。至23日凌晨零时许,税某平、银某、范某江等人下到舞池跳舞,期间和歌舞厅的保安发生冲突并打了起来。后来又有几个持铁水管的保安从舞厅外面进来打架,于是银某他们就往舞厅外面跑,保安就追他们。其在SHOW吧往楼梯口的地方见到税某平被打倒在地,地上流着很多血,于是其就打电话报警。之后其也被几个追出来的保安用铁水管打。其辨认出余承慧是参与打他的保安之一。5.证人张某燕的证言证实,其是案发当日大红鹰酒店的客人,2002年11月23日凌晨零时许,其见到坐在V6号卡座的客人上舞池跳舞捣乱,歌舞厅的保安上前制止这些客人,双方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之后外面的保安拿了铁水管进来打这些客人,于是这些客人就往歌舞厅外面逃跑,很多保安去追打。期间酒店的经理上前劝阻但无法制止。后来其在SHOW吧的楼梯口附近见到2个人倒在地上,满身是血。6.证人何某桥的证言证实,其是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的服务员。2002年11月22日其在三楼值班,目睹事件发生的情况。2002年11月23日凌晨零时左右,其见到在歌舞厅大厅V6号卡座饮酒的客人下到舞池跳舞捣乱,歌舞厅的保安制止,双方发生纠纷并打了起来。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客人拿起舞厅的喷烟机打保安队长的头部,而保安则拿着铁水管打架。7.证人易某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俱乐部的男歌手。2002年11月23日凌晨当女歌手在唱歌时,坐在歌舞厅V6卡座饮酒的客人上前捣乱,在歌舞厅保安制止的时候,双方发生打斗。其辨认出余承慧是参与打架的保安,并且余承慧也在打斗过程中受伤。8.证人区某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案发当日大红鹰酒店的客人,目睹事件发生的情况。案发当日凌晨零时许,歌舞厅的女歌手在唱歌的时候,坐在V6号卡座的客人上前捣乱,歌舞厅的保安劝阻时,双方发生争吵,其中有一名客人拿着喷烟机打了保安,于是彼此打了起来。起初歌舞厅的经理出面制止,但无法控制局面。后来那些保安都拿了铁水管打那些客人,那些客人就往外面跑,保安就去追。其辨认出余承慧、仝中堂是参与打架的保安。9.证人诸某微的证言证实,其是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的服务员。2002年11月22日晚上其在大红鹰酒店三楼歌舞厅值班,到凌晨零时左右,当歌舞厅的女歌手唱歌的时候,坐在V6号卡座的客人到舞池骚扰女歌手,保安上前劝阻的时候,双方发生争执,其中一名客人拿起喷烟机打保安队长的头部,于是双方打了起来。期间客人拿酒瓶、酒杯等物打,保安则拿着铁水管打那些客人。打完后,其见到在SHOW吧侧的出口处有二名客人躺在地上,一名客人穿白色衣服,另一名穿红色衬衣,二人的头部都流着血。10.证人陆某彤、黄耨燕、林某、王某雨、李某玲的证言均证实,其五人为案发时在歌舞厅舞池表演的歌手和舞女,11月23日凌晨零时左右,当歌手和舞女表演的时候,坐在V6号卡座的客人上前骚扰,歌舞厅的保安和经理劝阻那些客人,但场面还是越来越混乱,于是歌手和4名舞女都因害怕而退回到化妆间躲起来了,后来就听到外面大厅打架的声音。11.证人吴某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歌舞厅的歌手。2002年11月22日在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歌舞厅主持抽奖活动,抽奖之后,女歌手和舞女开始表演,在此过程中,坐在V6号卡座的客人骚扰女歌手和舞女,歌舞厅的保安和经理制止无效,于是双方打了起来。其辨认出余承慧、崔长军是参与用铁水管打架的保安。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02年11月22日在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歌舞厅值班的服务员。案发当日凌晨零时许,其见到保安和客人在大厅里打了起来,场面很混乱。后来见到有保安在SHOW吧往楼梯口的正门处用条状物打一个客人,慢慢地这名客人就倒在了地上。其辨认出余承慧、周兴豹在楼梯口参与殴打这名客人。14.证人谭某民的证言证实,其是江门市大红鹰酒店的娱乐总监。案发当时,其在大红鹰酒店三楼走廊听说歌舞厅有人打架,就到歌舞厅查看,见到大厅的秩序很混乱,有几名客人喝醉了酒在和保安打架,其上前劝阻但无法制止,于是其打电话报警。后来看到两名保安受伤,就叫人送他们去医院治疗。15.证人李某华的证言证实,其是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俱乐部经理助理,2002年11月23日凌晨零时许,其在大红鹰酒店三楼收银台侧看到有客人从歌舞厅内跑出来,其立刻走到歌舞厅里,见到保安在和客人打架,随后保安和客人都在往外面跑。其在歌舞厅门口见到一名客人躺在楼梯口,另一名也靠墙坐在地上。后来其又见到一名穿白色衣服、头部在流血的客人蹲在舞池角的台阶下,其见状就扶着客人从正门楼梯下到大堂,到大堂门口时,又遇到余承慧等保安拿着铁水管围过来打这名客人,后被其制止了。之后其将这名客人送到江门市人民医院治疗。(六)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银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02年11月22日晚上和税某平、唐某峰、王某明、“阿胜”以及其他一些人在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歌舞厅的V6号卡座饮酒。至23日凌晨零时许,他们和歌舞厅的保安发生争吵,双方打了起来。在此过程中,其头部被人用钢管打了一下,身上也被人用钢管猛打,于是其便跑出大厅,途中遇见歌舞厅的经理李某华并要李送其去医院。到了酒店大堂门口的时候,又被几名保安用钢管殴打其头部和身上。后来李某华经理制止了那些保安,并将其送到江门市人民医院。其辨认出余承慧、仝中堂是在酒店参与打架的保安。2.被害人唐某峰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02年11月22日和税某平、银某、王某明、范某江、“阿胜”等人在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V6号卡座饮酒。至23日凌晨零时许,他们和歌舞厅的保安发生冲突并打了起来。在此过程中,其被一名保安一拳打在嘴唇上,掉了一颗门牙,接着其身上又被人用铁水管打,于是其赶紧跑了出来,到酒店外面搭了一辆摩托车到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其辨认出余承慧是参与殴打其的保安。(七)同案人供述及辨认笔录1.同案人周兴豹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2年11月22日晚上其在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歌舞厅大厅值班,至凌晨零时许,当女歌手和舞女表演歌舞时,坐在V6号卡座的2位客人走进舞池拥抱舞女。其和余承慧、崔长军、于晓平就上去劝开了那2位客人,那些舞女亦退回不敢再跳,但接着又有2位客人上前要拥抱女歌手,他们4人又上前劝阻,这时V6号卡座的客人一起涌到舞厅,和他们打起来。在此过程中,其头部被一名客人用东西砸了一下,被其他客人用脚踢在身上。后歌舞厅外面的保安李冶、仝中堂、王勇拿了铁水管进来和那些客人对打,那些客人就往外面跑,他们就追。在SHOW吧往楼梯的正门处,他们追上了2个人,于是其和余承慧、崔长军、于晓平就用铁水管打这2个人,直到这2个人倒在地下为止。其中余承慧、崔长军拿水管往穿灰色衣服、约1.73米高、脸上有刀疤的客人的身上打,其也用铁水管乱捅这个人的肚子,然后又用铁水管打另一名穿红色衣服、约1.68米高的客人的胸部和肚子。后来其和余承慧、崔长军、于晓平、李冶、仝中堂、王勇又到楼下停车场追那些客人,没有追上。返回时在酒店大堂见到卡拉OK经理李某华扶着一位穿白色衣服的客人,他们就围上去。余承慧先用脚把那个人踹倒在地并用铁水管打。李某华就倒地抱住这个人在地上翻动,不让他们打。在这个客人侧身时,其就用铁水管打这个客人的屁股,崔长军、于晓平、李冶、仝中堂、王勇就用铁水管打这个客人的后背。在李某华经理的极力制止下,他们才停止。之后他和其他保安一起到五邑中医院包扎伤口,然后返回江门市兴宁路63号宿舍。经过辨认,辨认出税某平、李某、银某、唐某峰当晚在大红鹰酒店饮酒,税某平穿灰色衣服、银某穿白色衣服、唐某峰穿黑色衣服。其当晚打的是税某平和银某,打税某平时使用铁水管往税身上打,打银某是在酒店门口打银的屁股,同时指出唐某峰是当晚拿东西从前面砸其头部,银某是拿东西从后面砸其头部的人。2.同案人于晓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2年11月22日晚上其在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歌舞厅大厅值班。凌晨零时左右,开始表演节目时,V6号卡座中有2名客人跑进舞池拥抱2名舞女。其和余承慧、崔长军、周兴豹就上前劝阻。但过了一会,V6号卡座上又有几名客人跑进舞池要拥抱女歌手。于是他们4人又上前劝阻这些客人,这时,在V6号卡座的所有客人都涌进舞池,有些还拿了酒瓶和烟灰缸,一名高高瘦瘦的、脸上有刀疤、穿西装的客人用酒瓶砸向周兴豹的头部,余承慧则被烟灰缸砸了一下,这样双方便打了起来。其被2名客人打倒在地,挣扎起来后跑到DJ台下取出一根水管,崔长军也从DJ台下拿出水管。这时仝中堂、李冶、王勇也拿着水管进来,之后余承慧、周兴豹手上也拿了水管。余承慧用水管朝穿灰色衣服的刀疤脸客人的头部打了一棍,那客人头部当时就流血了,于是这个人和其他客人就往门外跑,余承慧和其他6名保安去追,在咨客台附近将这个人栏住,其等人都用水管打这个人,余承慧站在前面,打得最凶,最后这个人慢慢倒在了地上,其见此情形,用铁水管打了这个人的右侧屁股一下。与此同时,其还见到有一个客人倒在通道口那里。打完之后,其和其他6人就下到停车场去追其他客人,但没有追上,便返回酒店大堂。在大堂里,见到李某华经理扶着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客人,于是就将他们拦住,都用水管往这个穿白色衣服的人身上打。后被李某华经理制止了。后来他们一起陪受伤的余承慧和周兴豹到五邑中医院包扎伤口,之后返回江门市兴宁路63号的宿舍。其辨认出税某平是当晚被余承慧、崔长军等人追打至SHOW吧门口并躺在地上的男子。3.同案人李冶的供述证实,2002年11月22日晚上其在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歌舞厅值班,至凌晨零时许,其和于晓平换班。后其听说歌舞厅内正在打架,于是其打开一个柜子,取出一支铁水管,冲进歌舞厅,见到其他保安正和客人在打架。其准备打一名留着长辫子的男客人,但被这个人将铁水管抓住了,于是其就用脚朝这个人的腹部蹬了一脚。当这名客人和其他客人都往外面跑时,其就和王勇一起去追这名客人,但追到楼梯口都没有追上。当其返回时,见到一名约1.73米高、短头发的客人被绊倒在咨客台旁边,余承慧、崔长军、周兴豹、于晓平围着这个人打,后来这名客人就晕倒在咨客台旁边。之后其和其他保安又跟着余承慧下楼到停车场去追其他客人,但没有追上。返回时在酒店大堂见到李某华经理扶着一个穿白色衣服客人,于是他们就围住这名客人打,最后在李某华经理的制止下才停止。之后其和其他保安陪余承慧和周兴豹到五邑中医院包扎伤口,然后返回江门市兴宁路63号的住处。4.同案人仝中堂的供述证实,2002年11月22日晚上其在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大厅值班。至凌晨零时许,其换班到三楼走廊休息,几分钟之后,其听说歌舞厅有人打架,于是就在走廊的矮柜里拿了3根铁水管跑进大厅里,见到里面很混乱,余承慧拿着铁水管在打人,他的头部受伤在流血。有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客人从后面抱住其,其就用铁水管往这个客人的腿部打,后来被酒店的经理阻止了。后来打架的客人都往外面跑,余承慧带着保安就到楼下停车场去追,没有追上。返回时在酒店大堂酒店李某华经理扶着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客人,于是他们就围过去打这个客人,后来被李某华经理制止。之后他们就陪余承慧和周兴豹到五邑中医院包扎伤口,后再返回江门市兴宁路63号的宿舍。5.同案人王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2年11月22日其在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值班,至凌晨零时许,其换班到三楼走廊值班。后听说歌舞厅有人打架,其便冲进大厅,见到余承慧、崔长军、周兴豹、于晓平、李冶、仝中堂拿着铁水管在和客人打架。其中周兴豹被一名长头发高大的男子打了一下头部,于是其便过去用脚踢了该男子背部一下,随后这个胖子拿了一张椅子追打其,其便从DJ台通往SHOW吧的方向跑。后来其见到客人往外面跑,其便跟着余承慧、崔长军、周兴豹、于晓平、李冶追这些客人,在咨客台附近追上了2名客人,于是追在前面的余承慧、崔长军、周兴豹、于晓平就用铁水管打这2名客人,后来这2名客人倒在了地上,头上流着血。后其等人又下楼到停车场去追其他客人,但没有追上。返回时在酒店大堂见到李某华经理扶着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客人,于是他们围住这个人用铁水管往这个人的身上打,后被李某华经理制止。之后其和其他人一起陪余承慧和周兴豹到五邑中医院包扎伤口,后返回江门市兴宁路63号宿舍。其辨认出鄢洪(客人)案发当晚在歌舞厅与其他客人与保安打起来,当时该男子用手抓住周兴豹的头,其见状上前用脚踢了一下该男子的腋下,该男子与其争吵了几句。6.同案人崔长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2年11月22日晚上其在江门市大红鹰酒店三楼歌舞厅大厅值班,至凌晨零时许,当女歌手和舞女表演歌舞时,坐在V6号卡座的几位客人开始走进舞池进行骚扰,其和余承慧、周兴豹、于晓平就上去劝开了那些位客人,那些舞女亦退回不敢再跳。但接着在歌手唱歌时刚才被劝回去的几位客人上前要拥、抱骚扰女歌手,其等4人又上前劝阻,这时V6号卡座的客人一起涌到舞厅,这时突然有一名客人用舞台上的喷烟器砸在余承慧的头部,现场立即乱起来,期间其与其他几名保安也被那些客人用啤酒瓶砸了几下。其就跑去舞台的左边,在舞台下面拿起一根长约60厘米的水管追打其中一名30多岁的男子,在追打过程中,其看见一名男客人靠墙坐在地上,于是其就上前用铁水管打了他一下,当时余承慧、周兴豹、于晓平、李冶、仝中堂、王勇接着又用铁水管去打了该名客人,并将该名客人打倒躺在地上,接着其又去追其刚才追打的那名30多岁的男子并将该男子追出停车场,其返回大厅时看到余承慧用铁棍打击一名躺在地上的青年男子,当时在余承慧周围的周兴豹、于晓平、李冶、仝中堂、王勇手上均拿着铁水管,后来,在酒店大堂见到李某华经理扶着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客人出来,于是他们围住这个人用铁水管往这个人的身上打,后被李某华经理制止。之后其和其他保安一起到五邑中医院包扎伤口,然后返回宿舍,在宿舍呆了几天,后来就回陕西省的老家了。(八)被告人余成海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以前的身份证是其母亲在湖北省洪湖市办理后邮寄到江门给其的。2007年,其为了办身份证,回了一趟湖北省广水市递交相应资料、照相,几天后就回到拉萨,新的身份证是其二叔邮寄过来的。其觉得以前的身份证的名字“余承慧”有点女性化,想趁着更换二代证的机会换一个名字。当时还帮其爷爷余某慰一起办理了二代身份证。补办户口和身份证之后其就一直用“余成海”这个身份证和户口至今。其原来是入了户的,名字叫余承慧,其办证的时候就申请改名为余成海。2002年其应聘到大红鹰酒店俱乐部做保安,期间通过了保安培训,大红鹰酒店让其做俱乐部保安队长,主要负责俱乐部的安全。大约是2002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应该是当晚12时之前,当时其正在大红鹰酒店停车场上班,后听到俱乐部有人闹事,就赶到2楼俱乐部,上去后看到在场保安已经和一帮客人打起来,其就过去劝架,试图将他们分开。混乱中,其的头部不知道被什么硬物打了一下,流了很多血。当时其很晕,连谁打都看不清,只看见保安与对方很多人打在一起,场面混乱,然后对方的人开始往外面楼下跑,然后其就跟着一起出去。受伤后其就往外走,期间看到保安与客人打在一起,保安正手持水管与那些人打,保安中参与打斗的有名叫周兴豹。随后,其就下楼坐出租车去医院治疗头部的伤口。其不认识对方客人,其上去后没有拿东西,其也不清楚双方有没有拿工具。保安拿的水管是没人保管的,之前其不知道该批水管是放在什么地方。其从医院回去的途中接到电话听说其他保安被警察带去问话,其回到自己的出租屋。第二天早上其接到酒店邓总的电话,说昨晚被打的有个客人在医院没有抢救过来,事态严重,叫其外出躲避起来,后其就去成都,再从成都坐汽车直接到了拉萨。经过辨认,余成海指认出案发时大红鹰酒店的旧址。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余成海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对被告人余成海提出其没有在酒店舞池参与过打斗的辩解意见,经查,案发当时与被告人余成海一起在现场参与打斗的6名同案人均指证余成海持水管打人,且打过被害人税某平等人;在现场的十多名证人包括当晚在现场的客人、在案发当晚值班服务员及酒店的其他工作人员、被害人均明确指证被告人余成海持铁水管参与打人,足以证实被告人余成海在舞池持铁水管参与打架,且对三名被害人均有实施殴打的事实,尤其是在追打其他人未果返回酒店大堂后对已受伤的银某再次实施殴打的事实,足以证实余成海等人伤害他人的故意明显,故被告人余成海辩称其没有持水管在舞池参与打斗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对被告人余成海的辩护人提出余成海不是本案主犯的意见,经查,本案中,余成海作为酒店保安队长,在其本人头部被打后,为泄愤而和其他保安持械对被害人方进行追打,在被害人方逃跑的情况下,仍然持铁水管对被害人进行追击殴打,因此余成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余成海与其他同案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余成海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手段恶劣,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成海并非本案主犯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3.对被告人余成海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因被害人方在歌舞厅酒后滋事时打伤前来制止的保安才引发,被害人方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一方在案发当晚先骚扰进行歌舞表演的演员继而用喷烟器及烟灰缸、啤酒瓶殴打被告人余成海,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对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4.对被告人余成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成海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事件一开始,保安员履行现场安保职责,但在被害人一方已放弃对抗并逃离现场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成海等人并未罢手而是持械继续追打,手段恶劣,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追打的空间从舞厅延伸到舞厅的楼梯口和酒店大堂,被告人余成海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故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余成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5.对被告人余成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成海归案后,积极委托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6.对被告人余成海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成海属于初犯、偶犯,庭审时主动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成海无视国家法律,作为酒店保安队长,在制止他人滋事的过程中,伙同多名保安员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余成海在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手段恶劣,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方对案件的引发存在重大过错,对被告人余成海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成海归案后,积极委托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唯量刑建议因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而偏重,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成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迎春审 判 员  吴健青代理审判员  叶毅贞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