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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罪的赔偿有哪些

2018年2月1日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http://www.xsajlslxg.com/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399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才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才彬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才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郑才彬伙同赖波(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窜至本区金清镇下梁村金清三中门口,以撬电门锁推车的方式窃得陈辉停放在此的红色尼康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33元)。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郑才彬被群众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才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辉的陈述;证人赵利华、李泽红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图片;辩认笔录;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才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才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才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5日起至2007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黎 利 荣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