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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特点有哪些 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

2021年6月26日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http://www.xsajlslxg.com/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拘留的特点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拘留及有关的规定


刑事拘留的期限有多长


相关知识:


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它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运用最为广泛和普遍的一项强制措施,是打击犯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依法适用的拘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1条、第102条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它人违反法庭规则,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调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等等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人民法院予以15日以下的拘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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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庭审实现实体真实和程序正当均具有重要作用,而能否保障证人到庭作证与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相关。1996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庭审诉讼结构中引入了;抗辩制;因素,但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设计,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难以协调的问题。从当前来看,问题突出反映在检察院和法院因传唤证人责任归属的认识不同而导致的相互冲突之中。无疑,这也成为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作证不甚理想的因素之一。


就此而言,在法学理论上尚未有人作专门研究,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解决这种问题。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从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提高庭审诉讼功能出发,有关传唤证人的责任问题将再次呈现。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对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作进一步的调整,以实现其合理化。


一、两大法系国家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传唤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传唤证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官传唤;另一种是控诉方、辩护方和民事当事人传唤。前者是一种;正式传唤;,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后者是一种;非正式;传唤,对证人没有强制力。


1.法官的传唤。在大陆法系国家, 法官传唤证人到庭作证是传唤证人的主要方式。这种传唤有二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传唤。法院依职权主动传唤不受控诉方和当事人申请的范围限制,根据查明事实真相需要可以传唤任何证人。第310条规定,;审判长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凭自己的荣誉和良心,采取自己认为有助于查明真相的任何措施。……在审理过程中,如有必要,他可以以传票传唤并听取任何人的陈述,或者根据庭上审理发展情况, 提调任何他认为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证据。;第214条第项规定,审判长命令为审判所必要的传唤。另一种情形则是法官根据申请而被动传唤。第324条规定, 审判长命令执达员传唤检察院、被告人和民事当事人要求传唤……的证人;。对于被告人的传唤申请, 第219条第项规定, ;被告人要求传唤证人、鉴定人参加法庭审判或者收集其他证据时, 应当向法庭审判长提出申请, 申请要阐明需要对此收集证据的事实;。对于民事当事人传唤申请,依据第397条第项和第244条第 项的规定,民事当事人可以通过 ;查证申请;要求法官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由法院传唤的这两种情形均由法院保障实施,具有强制执行力。证人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如不出庭作证将受到处罚。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26条规定,如果传唤的证人没有到庭,法庭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职权,裁决由警察立即拘传其到庭作证,或者裁决将案件推迟至下一次开庭时审理。在任何情况下,证人拒不出庭,或者拒不宣誓,或者拒不作证, 法庭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对其给予第109条规定的处分。第51条第项规定, 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和不能缴纳罚款时易科秩序拘留。对证人也准许强制拘传;相应地适用第135条规定。在再次应传不到的情况中, 可以再一次科处秩序处罚。


2.控、辩双方和民事当事人的传唤。除法官传唤证人之外,控诉方和辩护方以及民事当事人也可以自行传唤证人到庭作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29条规定,;审理中应当听取检察院和当事人要求传唤的证人的陈述, 即使他们没有在预审中作陈述, 或者他们未经正式传唤,只要他们的姓名已依照281条的规定通知给有关人;。在法国法律上,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由此可见,对于法院没有正式传唤的证人,控、辩双方以及民事当事人也可以进行直接的传唤。第214条第项规定, 检察院有权直接传唤人员。第220条第 项又规定, ;审判长拒绝传唤某人的申请时, 被告人可以对该人员直接传唤。即使无先行的申请,被告人也有权直接传唤;。对于控、辩双方和民事当事人非正式传唤,在程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