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的侧重点应是对所有移送证据的审查和评判,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通过审查搞清两个基本问题即:哪些 证据具备证据基本条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即可被采纳;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某个事实或全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可以被采信。据 此,刑事证据的审查内容应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是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刑事证据只有确定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具有实 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性,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采纳,反之,则应予以排除。在这里,特别要注意不能把哲学意义上的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当作关联性对待。而是 必须把握证据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关系,这个待证事实就是刑事法理论界归纳的七何即:何事、何时,何地、何情 ,何故、何物,何人。凡跟七何有客观联系的证据,在证据审查中 均可采纳。对于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的如: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一 般不具有关联性,均不应采纳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第二,证据的合法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规则都明确规定,公诉机关提供给法庭审理的证据,在取证主体、证据来源和形式、取证程序 和手段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纳。我国刑诉法在证据规则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却或多或少地存在证据合法性方面 的问题。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中必须把好证据合法性审查这一关,以保证诉讼过程的合法和公正。目前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采信问 题具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有:真实肯定说、一律排除说、排除加例外说、线索转化说、区别对待说等等。笔者认为,凡不具有合法性的刑事证据应一律排除。美国等 国家的;毒树之果;的理念是很有道理的。
第三,证据的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第42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这些都说明了真实性是刑 事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可予采信的重要标准。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提供、收集、调取证据,还是审查证据,每个环 节都应贯彻真实性的原则。笔者认为,真实性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证据的采信过程必须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偏 见,证据的审查过程必须经过复核及各单个证据之间能相互交叉印证等等。
第四,证据的充分性。作为定案的证据,不仅内容要真实,而且证据的证明力要充分,即证据的量和质都要能足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所谓充 分,既可指单个证据,也可指案件的某组证据或全案证据。如要证明案件的某个事实或情节,该证据要足以证明该事实或情节的存在或不存在。如要证明整个案件的 全部情节或事实,全案的证据应足于证明全案的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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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物证和书证被认为是客观性强、容易查实、应用广泛的证据形式。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视依照法定程序运用物证、书证查明案件事实的工作。但是,在刑事审判中,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固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庭审质证、采信和使用、移送处理这一系列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以下,笔者试以案为例,分步骤地对刑事诉讼中物证、书证的审查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展开论述。
基本案情:被告人彭某与被告人庞某二人系恋爱对象。案发当日23时许,被害人徐某酒后在娱乐城202号KTV包间内与庞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彭某知悉后赶到,在与徐某争吵推搡中,彭某回身从服务员王某腰间摘下王某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徐某胸部捅刺一刀后,逃离现场。徐某受伤后退回包间,跌坐在沙发上。急救中心接警赶到现场后,经抢救无效,徐某当场死亡。彭某逃离现场后,逃至和庞某同居的租住处,换下穿着的坎肩、长裤、衬衣和皮鞋。庞某回到租住处后,将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余元的银行卡连同彭某的身份证交给彭某,送其出门乘坐出租车逃匿,二人路过租住处附近水池时,彭某将凶器匕首抛入池中。后彭某逃至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庞某在娱乐城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涉及的物证、书证及其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基本情况如下:
证据 可以证明的事实 收集情况 固定情况 一审期间 一审庭审质证、
名称 补充侦查 认证情况
被告人彭某持该匕 根据被告人彭某 公安机关出具提取情况办案说明、
匕首 首捅刺被害人徐某 的供述和指认, 提取照片、该匕首的正反面照片、 进行血型鉴定 出示原件、提取说明
胸部,致其当场死 由公安机关在其 被告人彭某供述和指认抛弃凶器 未检出人血 及相关照片
亡 抛弃匕首的地点 地点照片、目击证人辨认,原件提
寻获 取扣押在案
被告人彭某作案时 公安机关出具提取情况办案说明、
坎肩、长 所穿衣物,作案后回 在两被告人租 提取照片、两被告人供述、目击证 进行血型鉴定 出示原件
裤、衬衣、 家换下后逃匿,换下 住房屋内提取 人证实,原件提取扣押在案 未检出人血
皮鞋 的衣物由被告人庞
某收存
被告人庞某提供给 被告人彭某被 银行出具书证,证明该卡卡号、帐 宣读和出示银行出
银行卡 被告人彭某逃匿使 抓获时提取 户名称和余额情况,原件提取扣 具的书证
用 押在案
被告人 证明被告人彭某 被告人彭某被 公安机关复制并盖章作为户籍证 宣读户籍证明
彭某的 的身份情况 抓获时提取 明,原件提取扣押在案
身份证
带血纱 被害人经现场抢 现场提取、拍照 制做勘验笔录并照相 宣读勘验笔录,
布、血迹 救无效当场死亡 出示照片
仅以上述一案为例,试列举发现存在较普遍的一些问题:
一、物证、书证的收集
本案中,对于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物证、书证如凶器、衣物,提取、收集工作仔细;但是对于似乎不直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纱布和现场滴落血迹,被提取之后既未以血液为检材进行DNA鉴定,排除现场有无第二个人受到伤害的合理怀疑,也没有提取、收集,作为本案的物证使用。随案移送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因为不是证明本案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也被审判人员忽视,甚至没有作为物证、书证使用。
由于;证据基本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