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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书格式是怎样 一人公司何时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1月3日  厦门公司顾问律师   http://www.xsajlslxg.com/

 宋律师,厦门经济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书格式是怎样

  我们知道,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市面上许许多多的公司也在不断的出现,然而,对于一人有限公司而言,其成立时,还需要出具一份承诺书。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格式是怎样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格式是怎样


  承诺书


  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已知晓,在办理 时,目前没有本人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特此承诺!


  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此规定,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2、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三、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


  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


  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格式是怎样的内容,由此可知,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需要表明对法律规定的知晓,以及承诺公司的设立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一人公司何时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内容:一人有限公司是特殊的公司形式,在股东方面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为整理了一人公司在股东承担连带的情况,在此与您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一人公司股东的有限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举证 。分析此条可见,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也独立承担,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仅以其认购的出资额承担有限。一人公司实行股东有限,一方面对吸引鼓励民间投资,刺激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有限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所减少的风险并未消失,而是转移到债权人身上。同时也为股东滥用公 司的人格提供了机会,在有限制度的遮蔽下,一人公司股东为了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决定公司经营决策时,将公司意志以个人意志代替,或非法操纵公司从 事不正当活动,或将公司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个人账户上。而公司亏损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在其出资额限度外却是免责的,此时一人公司就成为 股东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


  所以股东有限并非绝对,为了发挥其优越性限制其弊端就有了有限例外适用。为排除或限制有限的适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在一些情形下,股东不再仅承担有限,而是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此为股东有限例外适用。


  二、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的适用


  客观要件


  一人公司股东利用有限,滥用控制权,转嫁公司经营风险和损失,谋取不当利益,是构成股东有限例外适用的客观要件。包括两点:一是滥用行为;二是结果要件。


  1.滥用行为,指股东不尊重公司独立性、公司形式,使控制股东与公司在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人员上混同,最终致控制股东与公司人格上混淆。一人公司 主要存在如下情形:股权资本严重不足即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处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不成正比。包括,公司开办之初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 册资本;股东出资显著低于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雇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标准;公司在营运中因控制股东的行为导致的资本不足。股东与公司 人格混同,即当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或股东不遵从法定程序,使个理性人无法区分公司与其股东各自独立的利益和人格,则股东有限例外原则 适用于该公司。当股东为法人时,原有法人的财产与新设一人公司之间存在复杂的经济往来关系。如,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被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操作,子公司虽是独 立法人,但无独立财产,故难保证自身意志的独立性,可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债务承担。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即当事人以迂回方法避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为回避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而设立公司;为避免原公司交易上的债务而设立新公司;债务人为避免强制执行,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实物出资而成立新公司。